在勞工保險條例第二條中,一開始就提到勞保有二種給付:
1.為普通事故保險
2.為職業災害保險(簡稱職災保險)。
而其中的職業災害保險,在勞動基準法中,對企業的僱主責任方面,有抵償的作用。(勞基法五十九條第一項)
而一般僱主在繳納勞保保費時,除了應付的費率7.5%中的70%以外,尚因各職業類別的差異,另行繳納一筆“職業災害保險保費”,危險性較高的職業,
當然發生職業災害的風險會相對較高,所繳的保費也更高。
勞基法第五十九條中,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僱主需予以補償,各補償的標準如下:
以下是勞基法的僱主職災的補償責任:
一、因職災受傷及導致職業病,需補償必需之醫療費用。
二、在職災醫療期間勞工不能工作時(不限定一定要住院),醫療需按原領工資予以補償,意思就是說原本勞工雖然因職災不能工作,但這段期間,僱主還是必需給他原有的薪資,一毛都不能少。
三、醫療期間屆滿二年喪失原有工作的能力,但是卻不符合失能給付標準時,僱主可以選擇給他一次四十個月的平均工資,免除掉繼續工資補償的責任。
四、經判斷勞工身體遺存殘廢者,僱主應按平均工資,一次予以殘廢給付之補償,此殘廢標準,依勞保條例相關部份。(最高失能等級理賠為六十個月)
五、勞工發生職害或職業病死亡時,僱主要給五個月平均工資的喪葬費及給遺屬四十個月死亡補償金,合計共四十五個月。
以上是勞基法的僱主職災的補償責任,而勞工保險中,對於職災的給付如下:
一、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應由投保單位(公司)填發職業傷病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 (職業傷病醫療書單) 申請診療。此部份分為門診及住院給付,但部份負擔之部份,需由勞工(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第三十九條至四十四條)
二、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工資補償為發生職災不能工作後之第四天起,給付投保薪資的70%作為薪資補償,最長給付一年。若經一年後尚未痊癒,則減為投保薪資的50%給付,最長給付一年。(第三十四條、三十六條)
三、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經診斷為永久失能,依投保薪資,發給失能補償費(依失能等級,最高可理賠六十個月補償金)。或是領取失能年金加上二十個月失能補償一次金。(第五十四條)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死亡者,家屬依投保薪資可領取喪葬津貼(五個月)及四十個月遺屬津貼。或是遺屬年金及十個月職業災害死亡補償一次金。(第六十四條)
勞基法第七章職業災害與勞工保險所給付之差異: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僱主之責任:
給付項目 勞保 與勞基法 之差異 |
身故保險金 |
不能工作傷病醫療期間 薪資補償 |
殘廢保險金 |
喪失(2年後) 原有 工作能力 |
||||
死亡補償 |
第一年 (第4天起) |
第二年 |
殘廢給付 |
工資 終結補償 |
||||
超出勞保投保 薪資部份 |
實際薪資 45個月
|
第 1-3天 |
100% |
100% |
1.5-60個月
|
40個月 |
||
勞保投保 薪資部份 |
勞保只給付 投保薪資 45個月 |
第 1-3天 |
30% |
勞保 只給付 70% |
50% |
勞保 只給付 50% |
勞保只給付 1.5-60個月 |
勞保無此 給付條款 |
代表勞保局給付部份 □代表僱主勞基法責任
※僱主需承擔之責任為:按勞動基準法之補償金額-(扣除)勞保可抵沖部份之金額。
以上勞基法僱主應補償部份及勞保的給付部份,相關差異如下:
一、勞基法規定僱主需補償必需之醫療費用。而勞保職業給付為補償部份為勞保所規定負擔之項目,超出及部份負擔部份為勞工自行負擔。
二、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不能工作期間之薪資補償,勞基法規定為按“原領工資”100%補償,而勞保為按“投保薪資補償”,第一年為70%之投保薪資、第二年為50%之投保薪資,且為不能工作後之第四天起計算。
三、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但不符合失能給付標準之可免除工資補償責任,勞基法規定為四十個月一次補償金。勞保則無此給付條款。
四、殘廢(失能)補償部份,勞基法規定按勞保失能等級,給付”平均工資倍數”之殘廢給付。勞保則給付”投保薪資倍數”之失能給付或失能年金及二十個月補償金。
五、死亡給付部份,勞基法規定按勞保失能等級,給付”平均工資倍數”之死亡給付及喪葬津貼四十五個月。勞保則給付”投保薪資倍數”之死亡給付及喪葬津貼四十五個月或遺屬年金及十個月補償金。
兩者差異如下表所示:(此圖之白色部份,即為壽險公司職災保險給付之部份)
由上表可知,勞基法之規定,與勞保給付的中間,有一定的差距。
勞工保險目前最高的投保薪資為43,900,其死亡給失能給付,便是以此薪資倍數作為給付標準,詳實投保之情形下,在薪資補償情形下,已有給付之差額。若實際薪資超出投保薪資,以下兩個案例,可作為比較參照。
案例一、若員工於下班途中發生車禍住院十日(未取得原有薪資),員工實際薪資五萬,勞保最高投保薪資四萬三千九百元:
勞保 & 超出 |
差異部份 |
理賠金額計算方式 |
理賠金額 |
差額(僱主需自已負擔部份) |
勞保可理賠部份 |
住院第四日至第十日 投保薪資70% |
(43,900/30日)X 70% X7日 =1,024 X 7日 |
7,168元 |
9,502元 |
僱主於勞基法部份應理賠之金額 |
住院十日之原有 實際薪資 |
(50,000/30日)X 10日 =1,667 X 10日 |
16,670元 |
案例二、若員工於上班途中意外身故,員工實際薪資五萬,勞保最高投保薪資四萬三千九百元:
勞保 & 超出 |
差異部份 |
理賠金額計算方式 |
理賠金額 |
差額(僱主需自已負擔部份) |
勞保可理賠部份 |
投保薪資之45個月或 遺屬年金及十個月補償金 |
43,900元 X 45個月 |
1,975,500 元 |
274,500元 |
僱主於勞基法部份應理賠之金額 |
實際薪資之45個月 |
50,000元 X 45個月 |
2,250,000元 |
所以投保壽險公司職災保險之最主要用意,即為薪資差額補償責任的部份,且因勞工的職業傷害看診及治療的部份,可由傷害保險所給付差額,亦免除了僱主補償醫療費用之部份,所以基礎的團保架構(若只以企業責任來論定),以下列四項搭配為主:
意外傷害保險(補強殘廢及死亡給付之部份)
傷害醫療保險(補足醫療給付超出勞健保負擔之部份)
傷害住院日額
手術給付(加強病房給付部份,且支付骨折未住院給付)
職災保險,建構一般的醫療補償及薪資補償。
但若是擔心發生需長時間診斷的職災住院治療,建議再納入住院醫療保險。
除職災保險外,上述險種可以企業及員工需要,投保適當之保額。
其他險種如壽險給付、重大疾病給付、癌症給付、實支實付等,亦可搭配投保,做為員工福利之部份,且員工之團保保費,
每一員工在每月二千元以下,可列為費用節稅。(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八十三條第五項)
壽險公司職災保險費率計算,企業之提供資訊如下:
一、企業之勞保職災編號,為每月公司之勞保單收據上之 二碼 編號。
二、員工實際薪資及勞保投保薪資,或全公司實際薪資及勞保投保薪資之總額。
員工團體保險,除了為企業帶來週全的保障,對員工而言亦為一股安心的力量,企業之僱主及人力資源管理者,可透過完善的規劃,強化內部團結,使公司營運更加健全、做好風險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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