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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勞工保險條例第二條中,一開始就提到勞保有二種給付

 

1.為普通事故保險

2.為職業災害保險(簡稱職災保險)。

  而其中的職業災害保險,在勞動基準法中,對企業的僱主責任方面,有抵償的作用。(勞基法五十九條第一項)

  而一般僱主在繳納勞保保費時,除了應付的費率7.5%中的70%以外,尚因各職業類別的差異,另行繳納一筆“職業災害保險保費”,危險性較高的職業,

  當然發生職業災害的風險會相對較高,所繳的保費也更高。

 

勞基法第五十九條中,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僱主需予以補償,各補償的標準如下:

 

以下是勞基法的僱主職災的補償責任

 

一、因職災受傷及導致職業病,需補償必需之醫療費用

二、在職災醫療期間勞工不能工作時(不限定一定要住院),醫療需按原領工資予以補償,意思就是說原本勞工雖然因職災不能工作,但這段期間,僱主還是必需給他原有的薪資,一毛都不能少。

三、醫療期間屆滿二年喪失原有工作的能力,但是卻不符合失能給付標準時,僱主可以選擇給他一次四十個月的平均工資,免除掉繼續工資補償的責任。

四、經判斷勞工身體遺存殘廢者,僱主應按平均工資,一次予以殘廢給付之補償,此殘廢標準,依勞保條例相關部份。(最高失能等級理賠為六十個月

五、勞工發生職害或職業病死亡時,僱主要給五個月平均工資的喪葬費及給遺屬四十個月死亡補償金合計共四十五個月

 

以上是勞基法的僱主職災的補償責任,而勞工保險中,對於職災的給付如下:

 

一、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應由投保單位(公司)填發職業傷病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 (職業傷病醫療書單) 申請診療。此部份分為門診及住院給付,但部份負擔之部份,需由勞工(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第三十九條至四十四條)

二、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工資補償為發生職災不能工作後之第四天起,給付投保薪資的70%作為薪資補償,最長給付一年若經一年後尚未痊癒,則減為投保薪資的50%給付,最長給付一年。(第三十四條、三十六條)

三、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經診斷為永久失能,依投保薪資,發給失能補償費(依失能等級,最高可理賠六十個月補償金)。或是領取失能年金加上二十個月失能補償一次金。(第五十四條)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死亡者,家屬依投保薪資可領取喪葬津貼(五個月)及四十個月遺屬津貼。或是遺屬年金及十個月職業災害死亡補償一次金。(第六十四條)

 

勞基法第七章職業災害與勞工保險所給付之差異: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僱主之責任

給付項目

勞保

與勞基法

之差異

身故保險金

不能工作傷病醫療期間

薪資補償

殘廢保險金

喪失(2年後)

原有

工作能力

死亡補償

            第一年

             (第4天起)

第二年

殘廢給付

工資

終結補償

超出勞保投保

薪資部份

 

實際薪資

45個月

 

1-3天

100%

100%

 

1.5-60個月

 

40個月

勞保投保

薪資部份

勞保只給付

投保薪資

45個月

1-3天

30%

勞保

只給付

70%

50%

勞保

只給付

50%

勞保只給付

1.5-60個月

勞保無此

給付條款

                 

 代表勞保局給付部份   代表僱主勞基法責任

僱主需承擔之責任為:按勞動基準法之補償金額-(扣除)勞保可抵沖部份之金額。

 

以上勞基法僱主應補償部份及勞保的給付部份,相關差異如下:

一、勞基法規定僱主需補償必需之醫療費用。而勞保職業給付為補償部份為勞保所規定負擔之項目超出及部份負擔部份為勞工自行負擔

二、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不能工作期間之薪資補償,勞基法規定為按“原領工資”100%補償,而勞保為按“投保薪資補償”第一年為70%之投保薪資、第二年為50%之投保薪資,且為不能工作後之第四天起計算。

三、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但不符合失能給付標準之可免除工資補償責任,勞基法規定為四十個月一次補償金勞保則無此給付條款

四、殘廢(失能)補償部份,勞基法規定按勞保失能等級,給付”平均工資倍數”之殘廢給付。勞保則給付”投保薪資倍數”之失能給付或失能年金及二十個月補償金。

五、死亡給付部份,勞基法規定按勞保失能等級,給付”平均工資倍數”之死亡給付及喪葬津貼四十五個月。勞保則給付”投保薪資倍數”之死亡給付及喪葬津貼四十五個月或遺屬年金及十個月補償金。

 

兩者差異如下表所示:(此圖之白色部份,即為壽險公司職災保險給付之部份)

 由上表可知,勞基法之規定,與勞保給付的中間,有一定的差距

 勞工保險目前最高的投保薪資為43,900其死亡給失能給付,便是以此薪資倍數作為給付標準,詳實投保之情形下,在薪資補償情形下,已有給付之差額。若實際薪資超出投保薪資,以下兩個案例,可作為比較參照。 

 

案例一、若員工於下班途中發生車禍住院十日(未取得原有薪資),員工實際薪資五萬,勞保最高投保薪資四萬三千九百元

 

 勞保

&

超出

差異部份

理賠金額計算方式

理賠金額

差額(僱主需自已負擔部份)

勞保可理賠部份

住院第四日至第十日

投保薪資70%

(43,900/30日)X 70% X7

=1,024 X 7

7,168

9,502

僱主於勞基法部份應理賠之金額

住院十日之原有

實際薪資

(50,000/30日)X 10日

=1,667 X 10

16,670

 

案例二、若員工於上班途中意外身故,員工實際薪資五萬,勞保最高投保薪資四萬三千九百元

 

             勞保

&

超出

差異部份

理賠金額計算方式

理賠金額

差額(僱主需自已負擔部份)

勞保可理賠部份

投保薪資之45個月或

遺屬年金及十個月補償金

43,900元 X 45個月

1,975,500 

274,500

僱主於勞基法部份應理賠之金額

實際薪資之45個月

50,000元 X 45個月

2,250,000

 

所以投保壽險公司職災保險之最主要用意,即為薪資差額補償責任的部份,且因勞工的職業傷害看診及治療的部份,可由傷害保險所給付差額,亦免除了僱主補償醫療費用之部份,所以基礎的團保架構(若只以企業責任來論定),以下列四項搭配為主:

 

意外傷害保險(補強殘廢及死亡給付之部份)

傷害醫療保險(補足醫療給付超出勞健保負擔之部份)

傷害住院日額

手術給付(加強病房給付部份,且支付骨折未住院給付)

職災保險,建構一般的醫療補償及薪資補償。

 

但若是擔心發生需長時間診斷的職災住院治療,建議再納入住院醫療保險

 

除職災保險外,上述險種可以企業及員工需要,投保適當之保額。

其他險種如壽險給付、重大疾病給付、癌症給付、實支實付等,亦可搭配投保,做為員工福利之部份,且員工之團保保費,

每一員工在每月二千元以下,可列為費用節稅。(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八十三條第五項)

 

壽險公司職災保險費率計算,企業之提供資訊如下:

 

一、企業之勞保職災編號,為每月公司之勞保單收據上之 二碼 編號。

二、員工實際薪資及勞保投保薪資,或全公司實際薪資及勞保投保薪資之總額。

 

員工團體保險,除了為企業帶來週全的保障,對員工而言亦為一股安心的力量,企業之僱主及人力資源管理者,可透過完善的規劃,強化內部團結,使公司營運更加健全、做好風險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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